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小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小字第3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游玟萍
被   告  楊國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1日下午2時15分在
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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