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小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小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詹淑玲
訴訟代理人  盧鑛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昭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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