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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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60,7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