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方佑銘 被告 李斯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戰諭威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