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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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刑。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下列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46條│││1項││├───────┼────────────┼──────────┤│犯罪日期│92年6月底某日起至92年11│92年6月6日起至92年11│││月16日│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10號│年度偵字第10409號│├───┬───┼────────────┼──────────┤│最│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6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0號││實├───┼────────────┼──────────┤│審│判決│93年3月9日│93年7月20日│││日期│││├───┼───┼────────────┼──────────┤│確│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6號│93年度上易字第110號││決├───┼────────────┼──────────┤││判決確│93年3月25日│93年7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依該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不予減刑││九十六年罪犯│及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刑條例條款│,應予減刑││├───────┼────────────┼──────────┤│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上開2刑,前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