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許賢哲 被告勝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326,6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