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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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朱春杰 被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5,791元【以原告起訴塗銷抵押權之標的物價值為準,計算式:(81.07+81=
84.56)×5700=00000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昱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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