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甘哲仲 被告 王德清
王官菊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7,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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