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福慧選任辯護人鄭穎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福慧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本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