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84號上訴人 顧彪 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顧維安 因99年訴字第4384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