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裕豐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1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