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王許秀美
歐清樹 吳富城 共同 許朝昇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李圳鴻
游博 謝旻錫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楊雨澂 兼上一人 楊文淦 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