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1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