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蔡敬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蘇碧珠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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