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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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快克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1之1號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附件所示之刊登Mobile01網站、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及中華日報頭版全國版四分之一版面三日之刊登金額。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