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紀錄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505號抗告人 高兩 傳上列抗告人高兩傳與相對人 高添進 即祭祀公業 高豐盛 管理人、潘大興間確認會議紀錄決議無效等事件,不服本院100年8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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