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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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胡榮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兩福 、 徐貴美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零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