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24號原告 許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