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廖德洲
上列原告廖德洲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時瑩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
柒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