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04號
原   告  黃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祐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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