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266號
原   告  陳柏樵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貴美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20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經查,本件被告 甘永鳳 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83年10月4
日死亡;被告 張林 不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105年10月18
日死亡;被告 戴林 阿惜 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102年11月
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無法
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甘永鳳、張林不、戴林阿惜,復無從命
其補正,是本件原告對被告甘永鳳、張林不、戴林阿惜起訴
部分,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惟本件對共同
被告間必須合一確定,是原告對其餘被告起訴部分,其當事
人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尚不得逕以裁定駁回原
告對其餘被告之訴。是本院上揭裁定將原告之訴全部以裁定
駁回,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及原告抗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
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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