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四О六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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