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法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汪雅芬 相對人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准修正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前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修正之必要,為此請求裁定准為修正變更。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復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之右揭事實,有前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第五屆第三次常務董監事會暨第五屆第三次董監事會議之會議記錄、經濟部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經商字00000000000號函、對照表等為證,足徵前開財團法人原捐助章程之規定,有修正之必要。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本院為必要之處分,亦即修正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羅永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