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
4號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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