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自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自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緝字第6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82年度偵字第16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81年7月30日,代自訴人乙○○保管新臺幣145萬元,雙方言明被告於同年11月30日須無條件歸還該筆款項,惟被告屆期未履行,且避不見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81年11月30日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於82年8月31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2年度偵字第16061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件自訴事實相同,已一併判決如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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