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01號原告 吳東樺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複代理人 黃愉婷 律師被告 陳進發
陳進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八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張志全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徐筱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