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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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39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王鼎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