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馮維新 (即馮 李蘭英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馮玲純 (即馮李蘭英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87│├──┼────────────┼────────┼──┼──┤│000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74│├──┼────────────┼────────┼──┼──┤│0003│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4│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22958-2│1│122│├──┼────────────┼────────┼──┼──┤│0005│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43018-2│1│212│├──┼────────────┼────────┼──┼──┤│0006│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4633-8│1│116│├──┼────────────┼────────┼──┼──┤│0007│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82233-2│1│245│├──┼────────────┼────────┼──┼──┤│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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