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國仁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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