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銘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珈吟劉淑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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