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光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光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光鎊因㈠竊盜二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8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述二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述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9月,於民國97年4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415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