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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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 林冠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2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附表: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潘吉仁彰化商業銀行│98年10月15日│5,410元│AN0000000│││││林邊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倬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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