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明湞 兼法定代理 楊玉隆
黃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桓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11,98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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