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上重更(二)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2月1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5月10日起予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蔡勝雄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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