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0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733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33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因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
0.05公克,鑑驗使用0.0003公克,驗餘淨重0.049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另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文規定。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33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於97年8月26日晚間7時55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前查獲其持有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實稱毛重0.306公克,淨重0.05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
0.0497公克,有該中心同年9月19日航藥鑑字第0974867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5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73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