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目前臥病在床,且無意識、無法以言語或肢體表達意思,亦無法瞭解他人之意思表示等情,業據證人即甲○○之配偶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參本院二卷第76~7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關於被告甲○○之精神意識狀態,經該院覆以:病患(即甲○○)因頭部外傷,雙側硬腦膜下出血、開顱術後腦水腫及外傷性癲癇,目前無意識,眼睛雖可自行張開,但喪失大部分大腦皮質功能,無法以言語及肢體表達意思,亦無法瞭解他人意思表示等情,有高雄長庚醫院民國98年6月29日長庚院高字第860889號函在卷可按(參本院二卷第45、49頁)、復有98年7月1日診斷證明書、98年5月6日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資佐證(參本院二卷第31、100頁),堪認被告甲○○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苙荌法官王俊彥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