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更審後以93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7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52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9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01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