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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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張坤 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
司、 蔡明岳 、 葉美玲 、 殷偉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109年雄再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
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