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張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
司、 蔡明岳葉美玲殷偉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109年雄再簡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另聲請訴訟救助,如經
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