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億五千萬元,折合銀元八千三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九十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元,折合新台幣二百七十四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百七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四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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