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訴訟代理人 劉庭州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