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
~x5┌─────────────────────────────┬─────────────┐│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甲○○│台灣土地│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貳拾壹萬參仟元│0000000││││銀行│││││││金城分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許永溪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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