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乙○○GUI
甲○○BAA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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