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貳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338││├───────┼─────────┼────────────┤│第一審送達郵資│481│原繳390元,補郵91元│├───────┼─────────┼────────────┤│第一審測量費│4,000││├───────┼─────────┼────────────┤│第一審差旅費│1,500││├───────┼─────────┼────────────┤│本件送達郵資│102││├───────┼─────────┼────────────┤│合計│8,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