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黃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欐潔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系爭174-24地號土地在本院執行處之鑑估價值﹤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91萬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