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754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法律及法理說明: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
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即業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若無上開例外情形,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固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以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範圍完全相同為限,惟若有上開例外情形,而就已定應執行刑確定各罪之全部或一部分重新組合定其應執行刑者,依最高法院院最新統一之法律見解(110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尚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言。
㈢復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罰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受刑人甲○○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刑度、行為態樣,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內、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112年4月21日之陳述意見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3月(4次)犯罪日期107年8月14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8月15日,應予更正)108年11月30日108年12月30日(2次)、108年12月31日、109年1月2日、109年1月3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少偵字第2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832號等南投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2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少訴緝字第1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24號111年度訴緝字第8、9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6日111年8月29日111年8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1年度少訴緝字第1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24號111年度訴緝字第8、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3日111年10月6日111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少刑執字第7號(編號1至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480號(編號1至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5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456罪名詐欺恐嚇取財得利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6次)犯罪日期108年12月17日108年11月2日108年12月28日(3次)、109年1月2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60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22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49號111年度易字第800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8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12日111年9月20日111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原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院,應予更正)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訴緝字第149號111年度易字第800號111年度金訴緝字第3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19日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363號(編號1至2、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24號(臺中地檢111度執助字第259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75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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