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宏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雯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