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83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葉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