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燕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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