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進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047號、111年度偵字第9487號、111年度偵字第14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進雄明知身無分文、自己已陷無償債能力且未受他人委託搭建鐵皮屋或其他工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10年4月1日,透過他人介紹認識 粘森田 ,向粘森田提出工
程圖,佯稱受委託搭建鐵皮屋云云,使粘森田誤以為有工程包攬,經粘森田估價工程款總計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後,蕭進雄再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以急需用款為由,向粘森田借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粘森田因誤認將來有工程包攬機會,而同意借款,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金額。蕭進雄為繼續取信粘森田,復於同年月6日,持自己前向 王文賢 借用、已蓋妥發票人王文賢印鑑之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已併入元大商業銀行)空白支票1紙(付款人:大眾銀行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ACG0000000),向粘森田佯稱作為搭建鐵皮屋之付款支票云云,並請粘森田代為填寫支票到期日110年4月20日、金額110萬元後,交付予粘森田收執,並稱多餘款項為其所得傭金云云,致粘森田陷於錯誤,誤認為該支票可兌現,且差額10萬元為蕭進雄可得利潤,蕭進雄再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地點,以急需用款為由,向粘森田借款如附表編號3、4所示款項,粘森田續因陷於前開錯誤,而同意借款,交付如附表編號3、4所示金額。 嗣粘森田 發覺上開支票已拒絕往來,蕭進雄失去聯繫,粘森田至此始知受騙。
㈡於111年1月12日1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旁,向何
志能提出工程圖、權聖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各1紙,佯稱受委託搭建鐵皮屋,工程可予 何志能 承攬云云,使何志能誤以為有工程包攬,再向何志能佯稱:可以每條700元價格,代購藍莫香菸云云,致何志能陷於錯誤,誤認將來有工程包攬機會,而同意購買10條藍莫香菸,並於當場交付500元,再於同年月13日13時30分許,交付6,500元予蕭進雄,嗣蕭進雄未依約交付香菸、失去聯繫,何志能至此始知受騙。
㈢於111年1月13日13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旁,
向何志能佯以需購買除草機為由借款,何志能因誤以為將來有工程包攬、合作機會,而同意借款,並當場交付5,500元予蕭進雄,嗣蕭進雄失去聯繫,何志能至此始知受騙。
㈣於111年1月12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南區灣裡路與灣裡路62巷
旁空地,向 劉育智 提出工程圖,佯稱受委託搭建鐵皮屋云云,使劉育智誤以為有工程包攬,再向劉育智佯稱:可以代購便宜之免稅香菸云云,致劉育智陷於錯誤,誤認將來有工程包攬機會,而同意購買香菸,並於當場交付3,000元蕭進雄,嗣蕭進雄未依約交付香菸、失去聯繫,劉育智至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上開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13年11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易字卷第191頁),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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