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 郭書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6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2月6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郭書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113年1月25日250,000元AM2099646